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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原名: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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