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052,200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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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金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柒拾捌萬叁仟壹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捌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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