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201,20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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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誠一
訴 訟 代理人 林嘉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零貳萬玖仟柒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叁仟肆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捌萬零貳佰玖拾陸元整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捌萬零貳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參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參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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