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234,200105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四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白文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壹拾壹萬零叁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零叁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壹仟壹佰零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壹仟零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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