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522,20010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二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漢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二二巷二號三樓
兼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台北市○○路六四四號
被 告 庚○○
丁○○
乙○○ 住台北市○○街一五二巷三十號五樓之七
己○○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十五巷十二號
戊○○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一五六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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