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825,200105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二五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栖村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六三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九五號一八樓之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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