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除,1730,200105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賴泱樺
法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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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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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
│中華證券投資│中華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   │84733.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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