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五八號
聲 請 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訴訟代理人 徐仲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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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0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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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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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慶瑜資訊服務股份有│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叁拾陸萬柒仟伍佰│CF0七三五四四│ │
│ │限公司許慶祥 │限公司大安分行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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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慶瑜資訊服務股份有│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捌仟零陸拾元 │CF0七三五四五│ │
│ │限公司許慶祥 │限公司大安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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