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加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珮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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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九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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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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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伍拾柒萬肆仟柒佰│AA六一六四九二│ │
│ │司陳盛田 │路分行 │ │叁拾貳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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