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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