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六號
聲 請 人 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宏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0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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