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順耀 住台北市○○區○○路二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九十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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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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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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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瑞克企業(股)公│台灣省合作金庫長安│784338│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壹萬陸仟肆佰柒拾│0000000 │申報│
│ │司負責人:徐季欣 │金庫 │ │ │伍元 │ │之權│
│ │ │ │ │ │ │ │利期│
│ │ │ │ │ │ │ │間:│
│ │ │ │ │ │ │ │七個│
│ │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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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艾瑞克企業(股)公│台灣省合作金庫長安│784338│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 │壹萬陸仟肆佰柒拾│0000000 │申報│
│ │司負責人:徐季欣 │金庫 │ │ │伍元 │ │之權│
│ │ │ │ │ │ │ │利期│
│ │ │ │ │ │ │ │間:│
│ │ │ │ │ │ │ │八個│
│ │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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