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除,2167,200105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六七號
聲 請 人 學兒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住台北郵局三三八號信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學兒言企業 彰化銀行 參萬伍仟元 八十九年七月 PB0000000股份有限公 吉成分行 三十一日
司 乙○○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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