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明日世界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七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0七號二樓送達代收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七號二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四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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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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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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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達國際科技股份有│第一銀行中山分行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捌萬叁仟玖佰壹拾│FC二三九九四七│ │
│ │限公司 │ │ │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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