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九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九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O─0000000─│ │壹 │捌佰肆拾│ │
│ │ │九 │ │ │貳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