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0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林楠傑 │安泰商業銀行中崙分│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肆萬元 │AR0一六八八九│七個│
│ │ │行 │ │ │二 │月 │
├─┼─────────┼─────────┼───────────┼────────┼────────┼──┤
│2│祥達汽車材料有限公│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八十九年十月十日 │肆仟叁佰肆拾元 │KH二一一五六一│八個│
│ │司 │社松山分社 │ │ │0 │月 │
├─┼─────────┼─────────┼───────────┼────────┼────────┼──┤
│3│明豐汽車材料林文生│陽信商業銀行龍江分│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肆仟肆佰柒拾叁元│AA九二一六二三│九個│
│ │ │行 │ │ │八 │月 │
├─┼─────────┼─────────┼───────────┼────────┼────────┼──┤
│4│金祥汽車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松山│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捌仟貳佰元 │FA0八0六六七│八個│
│ │司尤鴻儒 │分行 │ │ │四 │月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