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八九號
聲 請 人 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坤
訴訟代理人 陳寶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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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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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八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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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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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肆萬捌仟玖佰叁拾│AA六一六四六一│ │
│ │司陳盛沺 │行 │ │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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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玖仟貳佰壹拾伍元│AA六一六四七九│ │
│ │司陳盛沺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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