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除,2425,200105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附表:
發票人 付 款 銀 行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金 額
陳玟女 第一銀行中山分 0000000 0十九年十二 新台幣壹萬肆仟元行 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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