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五二號
聲 請 人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寶忠
訴訟代理人 劉素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4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屆滿,附表編號3、5、6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四日屆滿,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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