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三號
原 告 遠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嘉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都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四百六十一萬四千八百九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四萬六千七百三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萬五千七百三十八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