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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三號
原 告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翠雅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 告 聯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0二之三號二樓,有原告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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