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破,12,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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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帝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仁
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次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破產法第二條第一、二項、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設在台北市○○區○○街二段三七號一樓,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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