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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0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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