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促,29331,2006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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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93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更正第三項正確聲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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