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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30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如票據權利人為公司,須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義為公司,並補正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欄亦應為公司名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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