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全聲,818,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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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百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慎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983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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