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被 告 丁○○
戊○○
己○○○○○○○○
○○○○○○○○○
GER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一、關於判決書第11頁6.「遺產稅265 萬8500元」、「共計426萬5249元」記載,應更正為「遺產稅68萬8259元(265 萬8500元- 抵稅股票197 萬241 元)」、「共計229 萬5008元」。
二、關於判決書第14頁2.「尚餘503 萬5285元(930 萬534 元-426萬5249元)」記載,應更正為「尚餘700 萬5526元(930萬534元-229萬5008元 )」。
三、關於判決書附表四繼承人之應繼分第二欄「426 萬5249元」記載,應更正為「229萬500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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