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6,訴,6018,2019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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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0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賴慧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賴慧慎」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慧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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