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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179號
抗 告 人 開明工商服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抗 告 人 甲○○
乙○○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間因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1179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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