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補,681,2009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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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81號
原 告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台塑公司、台塑公司七人小組、己○○
、甲○○、丁○○、乙○○、庚○○、辛○○、丙○○間因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雖原告具狀表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 年度重訴字第334號裁定所示,惟觀諸該份裁定並未顯示全部地號明細,故無法憑此即確認兩件事件之土地筆數相符,且又係92年度地價資料,顯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異。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本件訴訟全部土地之登記謄本,並依該土地之最新公告現值計算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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