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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與安泰商業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包括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陳報自何時起即未能清償,以及協商成立起至毀諾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所有帳戶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自陳於九十五年十月自九十六年九月間自「藤卡拉OK」獲有薪資收入,惟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五、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息收入外,於該二年度並無薪資收入,故請釋明九十五年十二月間協商成立時所從事工作及收入為何?協商成立後至九十六年九月失業時所從事工作及收入為何?現在所從事工作及收入為何?自何時開始從事?請檢具相關工作證明、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以公司行號之名出具之切結書亦可)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或扣繳憑單)。
四、釋明聲請人之姊妹每月須挹注聲請人多少金額始足支付協商月付金?請檢具相關資料說明。
五、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現有「高雄縣六龜鄉心發村二一鄰新開九號」土地乙筆,惟聲請人自陳該筆土地之貸款自九十六年九月起即由其姊陳金香繳納,是其已將該土地過戶給陳金香,故請釋明前開土地現所有人為誰?如前開土地已移轉登記予陳金香,其原因為何?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或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請檢具前開土地之土地謄本、貸款契約書、繳款證明及相關資料說明。
六、聲請人現住居於何處?如係住居於房屋租賃契約所載「臺北市○○街六00項八六弄三號一樓」,請檢具當地里長出具之證明書證明,並陳明聲請人與配偶分擔租金金額各為何?七、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稅賦、扶養、教育等費用支出,並提出明細與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配偶陶滿足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近二年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九十五、九十六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提出聲請人每月給付受扶養人陳均威之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陳均威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所有帳戶存摺影本。
十、聲請人是否須給付父母扶養費用?如是,每月給付扶養費用為何?請提出相關費用明細及證明文件說明,並提出陳水中、陳沈鳳拿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所有帳戶存摺影本、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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