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
- 一、應說明聲請人2年內曾受雇何人(註明姓名或商號、地址)
- 二、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
-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
-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 六、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
- 七、聲請人個人及所扶養親屬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 八、聲請人及被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 九、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
- 十、95年間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今,已依原協商之約定按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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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李詩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應說明聲請人2年內曾受雇何人(註明姓名或商號、地址)在何處從事烤漆工作,並提出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或提出由僱用人出具之薪資證明。
二、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七、聲請人個人及所扶養親屬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及被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九、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95年間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今,已依原協商之約定按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十一、應提出自用住宅抵押貸款債務0000000元之借貸契約書及以往各期由原告還款之證明、建物謄本、土地謄本,並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十二、聲請人債權發生原因若係因過度消費而致入不敷出,本件倘裁准更生後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進入清算程序者,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債務人將無法受到免責裁定,債務人是否仍繼續本件更生之聲請?(倘不繼續聲請,應以書面撤回,無須再作補正)十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必要支出乃指聲請人個人之支出部分,非指全家人之支出,倘指其他家人之支出,聲請人對其有扶養義務者,應列入扶養支出費用內。
請依此前提,重新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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