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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命陳報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其母陳麗華所有基隆市○○區○○街314號7樓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楊連旺所有如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土地、田賦登記謄本,並陳明該土地、田賦現在用途及其證明文件;
聲請人、父楊連旺、母陳麗華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聲請人車號5B-9923號相關行車執照,並說明其現在價格約略若干;
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父楊連旺、陳麗華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
聲請人所列載民間借貸30萬元,請提出相關證據如匯款、金錢流向等證明,並說明借款時間、利息及還款約定、歷次還款紀錄及現尚餘之債權額等資料;
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請提出債務人清冊等文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命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23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僅補正關於其在市○○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存款資料、社區管理費支出、利息收據、地價稅繳款書、收視費發票及繳款通知、電信費繳款通知、電費通知及收據、加油之發票;
母陳麗華、父楊連旺存摺影本;
民間借款之借據、本票;
汽車買賣契約書;
其母陳麗華所有基隆市房地及楊連旺所有土地、田賦登記謄本等件之影本。
而迄未說明聲請人之父親楊連旺所有土地、田賦現在用途、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補正楊連旺土地、田賦用途之證明文件、分擔扶養費用證明文件及關於聲請人民間借款30萬元提出歷次還款紀錄及現尚餘之債權額等資料,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實際狀況是否符合更生之條件,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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