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1214,2009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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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邵良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再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說明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茲認仍有再命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說明到院之必要,爰再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玉佩
附件:
1.提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影本,並陳明前次補正所陳之真意是否表示於協商成立後,從未清償任何一期之金額。
2.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扣押薪資命令等證明文件,並陳明係自何時起被執行扣押薪資及至今合計被扣押薪資之金額。
⒊聲請人之資產總價值僅為新台幣1,374,032元之計算依據。
4.協商成立時之無擔保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4,934,090元,何以於聲請更生時之無擔保債務金額增加為新台幣5,473,294元,其增加之金融機構有那幾家及其增加之時間、原因各為何。
並列出對照表。
5.原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附表所列「07雜支每月雜項支出或緊急支出新台幣3,000元」之詳細內容及各筆金額究為何。
6.預計於若干年內退休及屆時可領取之退休金數額為若干,並陳明屆時如尚未清償完畢,是否願於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用以清償所尚積欠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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