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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婕妤
附表:
一、由卷附戶籍謄本以觀,聲請人戶籍設於台北市○○區○○路43之19號,卻另租屋於台北市○○路○段310巷14弄18號4樓,聲請人另行租屋之目的、需求為何?請說明之。
二、聲請人現有收入(含本薪、津貼、獎金、補助、福利及其他收入)為何?請據實陳述。
三、聲請人名下之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市價估計為何?
四、依聲請人提出土地銀行之綜合存款存摺影本所示,聲請人固定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等帳號,用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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