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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尤淳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附表:
請補具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如出租人出具之收據、報稅資料)。且附上出租人之聯絡方式。
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家庭費用必要支出(包括水電費、交通費等),請詳實表列各項費用金額支出明細、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支出單據,如帳單繳費影本、存摺扣款影本等。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開戶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詳細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及借款用途、流向,並提出證明文件。
聲請更生前2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前開收入之使用狀況。
聲請人目前薪資及其他收入來源?暨提出可供證明聲請人該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間債務協商不成立之經過及主動要求撤件之理由?並陳報債權金融機構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及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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