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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榕芝
附表:
一、聲請人共有臺北市淡水鎮○○○段之土地共計11筆(地號分別為第34、42之1 、42之3 、44、63、63之1 、73、107 、108 之1 、179 之4 ),且為臺北市淡水鎮坪頂5 號建物之共有人,惟其陳稱無法套現,請具體敘明無法套現之原因為何?又前揭土地及房屋之現使用狀況為何?有無出租?並另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到院(非土地所有權狀)。
二、依聲請人所提最新房屋租賃契約之記載,租約係由聲請人之小女兒許婉婷為承租人,則請檢附聲請人實際分擔家庭租金之相關證明(如:匯款證明、資金交付之證明)。
若有他人分攤房租費用,應併為提出房租分攤之相關證據。
三、請檢附聲請人及其配偶最近3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包含勞保退休金及用以繳付協商金額之帳戶(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再者,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有重新填載之必要,請按實重新填具各項必要支出,及各該項目之金額為何?(包含日常生活所需、家計費用分擔、房租、汽車保養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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