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804,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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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佩芳
附表:
一、聲請人於銓盛實業有限公司任職業務經理之薪資為多少?(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並請提出銓盛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最新抄錄本。
二、聲請人於百利金屬實業有限公司職稱為何?聲請人之配偶現有無工作?二人薪資為多少?(請附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四、聲請人及聲請人之配偶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及其配偶95、9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95、96 年財產變動資料。
五、聲請人及其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戶籍地台北市○○路○段106巷4弄11號3樓房屋之所有權歸屬何人?應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繕本。
另,門牌號碼為台北縣土城市○○街291巷5號3樓房地之所有權歸屬何人、現作何用途?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八、聲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十、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事實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配偶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二、聲請人95年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投保資料表。
十三、請就聲請人及其配偶間就家計負擔之比例,核實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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