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3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原名徐霖興)四弄
代 理 人 青含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附表:
一、請釋明聲請人於何時失業?失業前之工作及薪資為何?聲請人陳報目前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三萬五千元,其來源為何?並補正聲請人前二年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聲請人所陳報之臺灣銀行存摺帳戶影本(近二年)。
二、聲請人陳報民國九十五、九十六年於臺灣銀行利息收入各為五萬七千零六十一元、五萬七千零六十元,請釋明該項存款本金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三、聲請人所有汽車(牌照號碼3K6-1859號)之現值為何?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
四、聲請人陳報自住房屋租金為每月一萬五千元,其承租房屋之地址為何?為誰所有?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說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即受扶養人陳愛惠之財產(房、地、股票、存款)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聲請人陳明其每月收入為五千元,來源為何?現在從事何工作維生?請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說明。
六、聲請人就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