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更,986,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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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曾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⑴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⑵聲請人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⑶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⑷聲請人現居住地租賃契約書內之地址、居住人數、同居者與聲請人之關係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⑸陳報聲請人是否目前有被強制執行?若有,請明列其日期、數額及案號。

⑹聲請人個人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⑻聲請人所從事營業活動冠群商行及東錸商行負責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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