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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1081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謝仕榮」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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