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清,84,200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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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歐惠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附件:
一、聲請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二、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請提出億駿行之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資料,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六、聲請人具體擺攤情形(地點、販賣物品、時間)、成本及收入狀況。
七、詳細之勞保資料及投保薪資。
八、聲請清算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十、據實陳報並列項說明債務人每月之基本生活開銷為何?並提出實際支出證明(受扶養人之支出應列於扶養欄內,所謂聲請前二年內之必要支出乃指債務人之個人支出,請依此前提重新陳報)。
十一、據實陳報受扶養人之各項支出及相關證明。
十二、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二弟癌症情形、實際支出及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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