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消債清,86,2009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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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葉秀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件:
⑴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⑵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清算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金額明細及證明。
⑶聲請人個人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⑷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⑸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⑹聲請人子女有無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或提供資助?如有,其條件及金額為何?
⑺聲請人子女之民國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⑻聲請人子女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⑼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⑽委請他人代辦清算聲請事宜所需支出之費用以及報酬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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