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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簡上字第3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乙○○
戊○○
丙○○
己○○
甲○○
丁○○
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理想旅運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附帶上訴狀中之聲明有誤及不明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附帶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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