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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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