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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187號
原 告 乙○○
(送達地址:新竹縣新竹工業區○○路2號)
被 告 甲○○
(送達地址:新竹縣新竹工業區○○路2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否認子女之訴,子女甲○○籍設新竹市○區○○里○○路○段273 號,有戶籍謄本在卷;
又其訴訟文書送達送達地址則係「新竹縣新竹工業區○○路2 號」,亦有起訴狀在卷。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始為適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 麗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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