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訴,1006,2009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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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青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雅建設有限公司、甲○○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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