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訴,2389,2009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8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浩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頁倒數第三行關於「面積一一五平方公尺、面積11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面積二二三平方公尺、面積223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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