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31號
原 告 甲○○(DIGGS
訴訟代理人 楊正綸律師
被 告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黃文明律師
被 告 丙○○
樓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