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23號
原 告 庚○○
丁○○
戊○○○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壬○○
甲○○
原 告 己○○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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